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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政策动态速递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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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107000026/2021-000084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1日 17:36
来       源: 市发改委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遵循规范行为、优化服务的原则,围绕价格指数编制、发布和信息披露、运行维护、评估、转让和终止等各种行为,提出了系统规范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独立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和服务市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要充分披露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指数编制方案、指数最新值的简要计算基础和过程、自我评估结果,编制方案应包括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标准、使用主观判断的条件及优先级等。同时,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可对价格指数行为开展合规性审查,对不合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包括大宗商品在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推动我国价格指数市场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

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615日消息,根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推动200个国家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加农民收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期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示范园水电路、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仓储保鲜、检验检测、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鼓励各地按照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创新支持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示范园建设。

三部门: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 优化收费模式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进一步优化完善分路段差异化收费、分车型()差异化收费、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分出入口差异化收费、分方向差异化收费,及分支付方式差异化收费等模式。《方案》要求,各地应在深入总结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公路网结构及运行特点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差异化收费方式,创新服务模式,科学精准制定差异化收费方案,全面推广差异化收费。

财政部、水利部安排4.9亿元水利救灾资金支持度汛

近日,财政部、水利部安排水利救灾资金4.9亿元,支持安徽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计划单列市做好安全度汛有关工作。财政部、水利部加大水利救灾资金补助支持力度,指导各地积极有序开展安全度汛工作。水利部要求各级水利部门进一步做好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安全度汛隐患排查处置,开展防汛调度演练等有关工作,全面落实防汛备汛各项措施,保障防洪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办法》,专项主要用于以下方向项目建设:第一,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第二,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第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办法》明确,单个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均为一次性安排,其他专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本专项不再重复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40.63亿元,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陕西省2021年第三批保障性安居工程本次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00254万元,包括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97172万元,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3082万元。

财政部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617日,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办法》还明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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